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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爭套46㎡的房子 四手足對簿公堂

  老人生前立遺囑將房子給次子,但其他子女並不認可

  一處已被明確寫入遺囑的房產,卻成為張傢眾兄弟姐妹爭奪的焦點。遺囑上規定的繼承者次子張旭,將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告上法庭。近日,沙河口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。

  父立遺囑 眾子女不知情

  張明初與妻子王玉春老兩口一起生活瞭幾十年,共養育瞭五個孩子,長子張華,次子張旭,三子張林以及長女張璐,次女張倩。2008年5月1日,張明初因病去世,留下老伴一個人和位於沙河口區太原街一套46平方米的房子。

  張明初生前已立下遺囑,約定一旦有意外變故房子則由次子張旭繼承,其他子孫無權繼承。遺囑上雖有夫妻倆的親筆簽名,但是對兒子張旭名字的書寫前後不一致,字體也不規范,這為後來的紛爭埋下瞭隱患。

  之所以這樣分配,老兩口也是用心良苦:兩個女兒早已出嫁,長子張華和三子張林在結婚時,老人已分房給他們。這套房屋最初由老兩口和二兒子張旭出錢購買,在一起生活,張旭買瞭電視、空調,後因房屋狹小,張旭將房屋讓給父母,自己出外居住。出於兄弟公平分配,所以老人認為這套房產理所應當歸老二所有。而這份遺囑,子女們卻並不知情。

  而後,2008年11月26日,王玉春再次單獨車貸南投集集車貸立下公證遺囑一份,指定上述房屋由次子張旭個人繼承,並註明遺囑是在其神志清醒時自願所立。

 老母去世 眾子女爭房產

  2008年,王玉春的丈夫去世後,老太太一人獨自生活在老房裡,因為患有高血壓、糖尿病等多種疾病,獨自生活多有不便。為合理贍養老人,五個子女商量之下,於2010年1月共同簽署瞭一份書面協議。

  協議中寫明,出於老人身體狀況及子女各傢條件的考慮,讓母親有一個條件更好的晚年,經過協商研究,決定以房養老。由於在一起侍候母親多年,由三子張林負責協助照顧。

  此後,王玉春基本上一直與三兒子張林一起生活。 2012年12月,王玉春因病去世,房屋的歸屬立即成為子女之間矛盾沖突的焦點。

  2013年5月,張旭將其他3位手足告上法庭。沙河口區法院3次開庭審理該案,最後一次於9月4日公開審理。

  法庭上,張旭認為,父母的遺囑都已明確表示房屋由他繼承,以房養老協議隻是將房屋出租,用租金改善母親的生活。

  遺囑

  父母

  此房繼承權歸二兒子張旭,其他子孫無權繼承。

  長子

  遺產每人都有份,母親在三弟張林那裡養老,願將自己應得的一份讓給三弟。

  次子

  遺囑作證 ,房屋應當是自己的。

  三子

  父親遺囑上沒有日期,母親不識字,父母生前都沒提過;母親隻在二哥那住瞭一個月,之後四年一直在自己傢,因此不認可兩份遺囑。

  長女

  張旭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時,已相當於承認放棄房屋。而三子張林借錢扶養老人,非常辛苦。每名子女都應有繼承權,但二子張旭和三子張林可以多分點。

  次女

  放棄遺產繼承

 法院判決

  日前,沙河口區法院作出判決,雖然遺囑中張旭名字不一致,但從內容看是歸二兒子張旭所有。至於爭議焦點的"以房養老"協議,並未涉及到案涉房屋如何進行管理使用或處分,由此不能認定原告張旭放棄瞭繼承權。如果各方當事人對協議履行有爭議,可以另行處理。法院認定房屋歸二子張旭所有。半島晨報、海力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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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dl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12-10/07542530751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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